烟台市生物医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烟台市生物医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YANTAL MUNICIPAL BIO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药械(含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等)生产、流通、使用、教学、科研、检测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主要为烟台市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落实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打造合作交流平台,增强行业合力,促进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医药健康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协会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烟台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芝罘区迎春里1号。本会的网址/邮箱: swyyxh6687825@163.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关于生物医药的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积极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 ;(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愿、呼声与诉求,代表会员向政府提出建议;(三)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学术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生物医药行业驰名商标、名优产品、科技成果、各类专利和诚信示范单位等的推荐评选活动 ;(四)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五)参与生物医药市场体系建设,搭建企业合作交流平台,组织会员单位举办和参加行业产品展览展销会、产业招商等活动,参与筹办以政府和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本行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六)加强会员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在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原料和产品互补等方面进行有效协调;(七)根据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和专业化管理需要,积极稳妥的组建协会专业分支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九)编发《烟台生物医药》杂志和有关资料,开展行业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国内外市场动态等信息咨询服务;(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单位发展和协调与其它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十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 团体会员 。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依法取得许可、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生产流通企业,医疗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及其他社会团体  ;

(二)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

(四)参加协会活动,遵守会规会约,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承担委托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5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单位信用资质(含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协会阶段性工作的方针及任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3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生物医药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
  (三)热心协会工作,乐于奉献,在协会工作中起带头与表率作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或筹委会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负责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专门选举委员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专门选举委员会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换届方案,本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在指定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因故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决定聘任制秘书长的任免;

(四)推荐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提名换届工作机构,由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聘任制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人员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聘任制秘书长的任免,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人员调整事宜。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ⅹⅹ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外资企业、台资企业类社团此项内容为可选项】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3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协会可设立名誉会长或顾问,更好的发挥对协会的指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在本会名称后缀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不得设立分账户,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本会行业领域内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5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